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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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,加强我校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(以下简称物品)的管理,根据国家教委《高等学校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管理办法》(教供[1984]20号)和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》(教备[1997]14号)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,指教学和科研中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,包括:

  1、材料:指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,如金属、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、燃料、化学药品、试剂等。

  2、易耗品:指玻璃器皿、元件、零配件、实验小动物等在使用中易损耗的低值品。

  3、低值品:指单价在800元以下,不够固定资产标准,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,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用具设备,如低值仪器仪表、工具和量具等。

第三条 参照国家教委颁发的“仪器设备分类目录”,确定我校必须建帐管理的低值品为单件物品在200元以上的物品。即单价在200元(含200元)以上,800元以下的物品,由设备处统一建帐、编号,并加贴“重庆医科大学低值耐用品”标签。

第四条 设备处是学校物品的归口管理机构,设备处设立物品仓库,并配备专职的采购和管理人员。各使用单位一般不设库房。为了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,对常用的和专用的物品、用于教学的物品各单位可限量备用,备用量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实际使用量。

第二章 计划和采购

第五条 物品实行“提前预算、集中采购、统一发放”的原则。科研物品的计划、采购实行科研项目负责人、研究生导师负责制,其计划、采购可适当放宽。

第六条 物品的计划:对于教学物品,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、现有的储备量及实际消耗的统计分析资料,结合经费的可能情况,于上月底提出物品的购置计划,经院、系、部、所、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后,由设备处统一供应。临时购置计划应提前一周提出。

由科研经费、研究生课题经费购置的常用物品,原则上也应提供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或导师签字的购置计划。对于有特殊用途或者需要特殊保管条件的物品可以不提交购置计划。

第七条 物品的购置程序

1. 集中采购:所有由学校划拨的教学经费开支的物品均实行集中采购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。集中采购采用定期校内邀标形式。邀标由分管校长领导,设备处牵头,财务、审计、纪委、工会全程参与,本着公平、公开、公正的原则评出中标公司。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确认中标公司。在一段时间学校向中标公司集中采购。

2. 自购:由科研经费和研究生课题费支付的物品,可以自购。自购过程的全部责任由科研项目负责人、研究生导师承担。为了方便自购,学校定期招标确定多家供应商,由科研项目负责人、研究生导师从中选择,但采购的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学校谈判价格。科研项目负责人、研究生导师也可以选择向其它供应商采购物品。

第三章 采购合同

第八条 合同是企业、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契约。合同内容必须合法、真实、规范和具体,并以书面形式表述出来。

第九条 集中采购物品不论金额大小,均应签定合同。自购物品总金额金额大于10000元的,也必须签定合同。自购物品合同,须交设备处备案。

第十条 所有的采购合同必须由合同谈判人、具体经办人以及其上级领导签字,最终由学校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。学校法人书面委托分管校长签字的,由分管校长签字、加盖学校公章。

第四章 物品的验收和库存管理

第十一条 物品的验收:集中采购的物品,采购人员对购置的物品应进行初验,库房管理员、物资会计对物品和报销凭证进行复验后,方能办理入库和报销手续。验收合格后出具《重庆医科大学验收单》。验收时必须注意质量检查,验收中发现问题应立即向采购人员提出,由采购人员及时办理退、换或赔补手续。

自购物品需三人共同验收(其中一人必需是科研项目负责人或研究生导师),验收合格后三位验收人均应在发票背面签字认可,并注明经费来源。采购发票应及时送设备科办理入库、验收手续。入库验收手续与集中采购物品相同。

第十二条 库存管理:集中采购的物品,须入库后方能发放。物品库存管理要做到定位存放,存放有序,零整分开,帐物对号,标牌清楚。

第十三条 对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易制毒、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,放射性物品、病原微生物及其他危险物品,除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外,还必须严格按照《重庆医科大学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》管理。

第五章 物品领用

第十四条 教学物品的领用:各使用单位根据预算清单,到设备科物品仓库办理领用手续。

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已经领用的物品应有专人保管,并建立领用登记制度。使用单位特别要加强贵重、稀缺和民用性强的物品的管理。

第十六条 学校对使用单位领用的物品实行定期抽查制度。每学年全面检查一次,检查结果及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备案。特别是两用物品,一旦发现被个人占有、集体私分、大量库存等情况,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。

第六章 物品的报损、报废和报失

第十七条 设备处建帐管理的物品需要报废的,由使用单位填写《重庆医科大学仪器设备报损、报废申请表》,经院、系、部、所、中心单位领导审核,报设备处批准。批准报废的物品,由设备处集中处理,收回残值上交学校,各单位无权擅自处理建帐管理的报废物品。

第十八条 凡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或丢失物品的,由当事人提出书面检查报告,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查明原因,报设备处备案。需要赔偿的,按重庆医科大学校设(1991)第14号文件规定的损坏、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。赔款上交学校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,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采购的物品不予以报帐、责令赔偿给学校造成的损失等处理。情节严惩者给予校给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本办法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方能实施,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。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原《重庆医科大学低值品、易耗品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

 

 

附件:

附录一:材料的一级分类目录

一、黑色金属;

二、有色金属、稀有金属;

三、煤炭及石油产品;

四、木材;

五、水泥;

六、化工原料及试剂;

七、建筑材料。

附录二:易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

一、玻璃仪器及器皿;

二、各种元件、器件、零配件;

三、实验用小动物;

四、劳动保护用品;

五、三类物资。

附录三:建帐管理的低值品分类目录

03:仪器仪表:含电表、小型分析测试设备、电源装置、照相器材及小型试样制备等实验辅助设备;

04:机电设备:含小型加工设备、电机、电器设备、小型运输工具、小型通风设备等;

05:电子设备:含计算器、计算机终端桌、小型视听设备、通讯设备等;

06:印刷机械:含小型印刷、打印等设备;

07:卫生医疗器械:含小型手术器械、医疗设备等;

08:文体设备;

09:标本模型;

10:文物及陈列品;

11:图书:含计算机软件、音像资料等;

12:工具、量具和器皿:含贵金属及其制品、电动组合工具等;

14:行政办公设备:含安全、清洁卫生、取暖、以及生活用具、灯具、钟表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