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及实验室废液的安全管理,规范科研教学使用后的剩余危险化学品、实验产生的废液、空瓶的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及实验室废液实行分类回收和处理。
第三条 安全责任人:危险化学品及实验室废液实行“谁使用,谁管理,谁负责”的安全管理原则,各院系、中心主要行政负责人为科研、实验教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第一责任人。
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回收和处理,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固定时间、固定地点、分类回收。具体回收方法见下表:
类 别 | 回收部门 | 回收时间和地点 | 回收要求 | 其它要求 |
一般化学药品试剂空瓶 | 后勤管理处 | 由用户单位和后勤管理处商议后指定 | 1.瓶内不得有药品或试剂残留;2.瓶体标签完整;3.不得回收管制药品试剂、空瓶、包装物 | 回收时,后勤管理处与用户经办人做好交接记录,以明确责任。 |
一般化学药品试剂残留 | 资产管理处 | 每学期一次,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委托具有化学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理 | 1.用户提供回收药品、试剂清单; 2.标签完整,瓶体、瓶盖完好 | 1.现场进行称量; 2.用户、资产管理处、回收公司三方共同书面交接; 3.用户按照回收药品种类和重量缴纳化学药品处理费 |
剧毒等管制化学药品试剂及空瓶 | 资产管理处 | 每学期一次,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委托具有剧毒麻醉药品处理资质的公司回收处理 | 1.用户提供回收药品清单;2.标签完整;瓶体、瓶盖完好 | 1.现场进行称量;2.提供领用、使用记录,标签清晰; 3用户、回收公司、资产管理处三方共同书面交接; 4.用户按照回收药品种类和重量缴纳化学药品处理费 |
科研实验废液 | 资产管理处 | 每学期一次,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委托具有化学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理 | 使用符合要求的废液桶,无渗漏、桶盖密封完整、无混装 | 废液桶标签清晰并标明单位、废液性质、危险性、责任人、现场称量 |
第五条 任何种类的化学药品、试剂或者空瓶以及实验废液,在学校回收以前,均应由用户妥善保管;严禁在固定回收时间以外,或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暂存、丢弃、倾倒化学药品试剂及空瓶;不符合回收要求的化学药品试剂及空瓶,均不予回收。
第六条 处理费用的收取:化学药品、实验室废液的回收和处理要产生费用,处理费用按照“谁使用、谁付费”的原则收取。费用的计算办法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执行。由于化学药品的处理费用非常高,各用户单位在编制购置计划时,要认真测算用量,严防产生药品试剂积压。没有明确成分的化学药品试剂,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对其分析检测,明确成分后才能处理,其处理成本会大大增加。因此,各用户部门在使用和管理药品试剂时,要加强管理,保留好标签,严防出现无法辨认的化学药品试剂。
第七条 若因粗心大意、玩忽职守造成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者,应按照《重庆医科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》进行处罚,若触犯刑法,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原《重庆医科大学报废化学危险品及实验室废液回收、处理管理办法》(重医大文〔2017〕394号)同时废止。